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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騷法修法爭議 學者建議法條「加3字」便兩全其美

發布日期 : 2026-07-12

[中央廣播電臺/記者廖奕婷/綜合報導]

立法院近日排審《跟蹤騷擾防制法》(簡稱跟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避免漏接被害人,朝野多位立委都要求刪除「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跟騷要件,但遭主管機關反對。對此,犯罪學專家鄭瑞隆建議法條改成「不限於與性或性別有關」,以避免漏接受害者,同時又可確保《跟騷法》不偏離立法初衷。

為了落實被害人權益保障及方便警方執法,朝野立委及黨團針對《跟騷法》提出11個修法版本,日前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社福衛環委員會聯席審查,朝野多位立委都要求刪除「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跟蹤騷擾要件,以避免漏接受害者,但內政部、司法院等機關都表達反對,擔憂一旦修法,會擴大犯罪處罰範圍,恐有架空其他法規之虞。

警政署長張榮興便強調,《跟騷法》的存在是為了補上《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及《性騷擾防治法》沒有涵蓋到的性別暴力防制漏洞,為避免偏離《跟騷法》的立法意旨,導致跟騷案件包山包海,建議應保留「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跟騷要件。

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杜瑛秋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李明洳則表示,實務上有不少受害案件就是卡在這個跟騷要件而無法適用《跟騷法》,如果警方用《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跟蹤騷擾行為,屢勸不聽才會開罰,被害人也沒辦法聲請保護令。李明洳認為從法條直接刪除「與性或性別有關」字眼,是最直接了當、最能避免漏接被害人的方法。李明洳說:『(原音)其實確實性別真的不是很大的重點,重點是你跟這個人有一些騷擾的動機跟意念的時候,不管是什麼性別都有可能做,尤其是職場啊、學校啊這種,它反而不是因為什麼追求的,都反而是因為可能有爭執,然後有避開誹謗或公然侮辱的這種傳送一些比較負面社會評價(訊息)的需求的時候會做,所以這個其實就會跟性別的考慮是蠻脫鉤的。』

對於雙方各執一詞,身兼內政部防制跟蹤騷擾推動諮詢小組委員的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鄭瑞隆建議在法條中「與性或性別有關」前面加上「不限於」3個字,這麼一來,既可避免漏接受害者,又可確保《跟騷法》不偏離立法初衷。他說:『(原音)因為一方面滿足社會各界對這個問題的需求,安全的這個需求,二方面也讓警察他們在處理的當中還是以性跟性別為主軸,但是「不限於」這個東西,當某些案件有超乎...或者是這個當事人他堅稱跟性跟性別沒有相關,可是他的行為已經構成被害人很大的困擾,人家已經受不了了,那警政署、警察局還是可以用這個條文來去處理他、還是可以移送他,這樣不是比較兩全其美嗎?』

依據現行《跟騷法》第3條定義的跟蹤騷擾行為,是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監視、尾隨、守候等8類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資料來源: 中央廣播電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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