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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待審案件多 量刑系統僅供參考

發布日期 : 2026-10-11

[聯合報/記者翁至成、王宏舜/台北報導]

印尼籍看護比比竊取雇主價值四百六十四萬元的黃金,一審重判四年十月刑,二審引司法院「事實型量刑資訊系統」比對類似案件,改判二年二月確定。學者認為,一審過度強調被告犯後態度,未充分衡量刑罰目的及社會復歸;法界人士指出,量刑資訊系統對法官無約束力,僅是參考,法官量刑時可能更重視同儕意見及法院內部的量刑慣例。

法官「輕判」常為國人詬病,司法院的量刑資訊系統是透過統計、歸納「過去」法官判決的平均刑度,外界質疑過去判決本來就偏輕,系統算出來的「行情」自然就輕。

司法院二○二一年曾擬定「刑事案件量刑妥適法草案」,預計籌設量刑準則委員會,但被指疊床架屋、增加肥缺,不了了之。

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馬躍中認為,比比案一審未考量被告的生命歷程,包括來台工作多年、過往素行等情狀,也應檢視刑罰的應報與預防目的。馬指出,被告為外籍人士,另有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的保安處分,是否須判接近五年重刑才有嚇阻效果,一審應更具體說明,否則無其他加重事由,判接近法定刑上限相當罕見,而二審判刑已是平均以上。

律師林帥孝分析,一審判決書花費相當篇幅記載並駁斥被告翻供,顯見「不認罪」是重判關鍵;二審改判則反映一審刑度相較一般實務確實偏重,被告重新認罪也成為量刑因素之一,至於量刑資訊系統「僅是參考」。

有法官說,判刑前未必會看量刑資訊系統,反而更重視同儕意見,久而久之可能形成各法院不同的量刑慣例,影響法官對刑度輕重的心證。因手上待審案件多,有法官直言從未使用量刑資訊系統。

實務上辯護人常引用量刑系統爭取減刑,但吞敗案例不少。富商向詠強二○二三年十一月酒後開保時捷行經北市敦化南路二段,撞死過馬路的新加坡籍男空服員,判刑六年八月確定,辯護人在二審和三審都主張,量刑資訊系統類似案件平均刑度為一年十一月,認為原審未充分說明量刑理由;法院則指量刑系統僅供參考,不同案件的犯罪情節各異,不能單憑系統數據直接比附援引。

資料來源: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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