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大學臺灣台語創新學習基地專任計畫助理職缺校外遞補公告
發布日期 :
2026-10-12
報名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至115年10月30日(五) 下午5點
(採隨到隨審制,若已錄取適任人選將提前停止收件)
職缺單位:臺灣台語創新學習基地
職 稱:專任助理
薪資標準:月薪38,948元(依教育核定本計畫之報酬薪點聘僱)
名 額:1名
工作項目:
一、基地日常營運管理
二、執行基地導覽解說、臺灣台語教學、及師資、志工培訓等業務
三、籌辦及執行基地相關活動
四、辦理計畫相關行政作業、經費核銷與管控
五、主管交辦等事項
資格條件:
一、 具教育部認可碩士以上學歷,不限科系,並具1年以上臺灣語文、推廣教育、教育訓練、專案企劃或行銷管理等相關工作經驗。
二、 具備流暢運用臺灣台語進行溝通之能力,並兼具語言學專業知能,以及課程規劃、專案企劃與執行管理、客戶服務及跨單位溝通協調等專業能力。
三、 具臺灣台語語言能力認證之B2(中高級)以上證照,或曾執行台語計畫相關專案經驗者尤佳。
四、 具備問題分析與解決能力,工作態度主動積極,且有團隊合作精神,並能自主學習與獨立作業。
五、 歡迎二度就業、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應徵。
工作地點:臺灣台語創新學習基地(嘉義縣民雄鄉建國路二段285巷11號,原協志工商)。
工作時間:週一至週五8:30~17:00,採彈性上班時間30分鐘,並依勞動法令規定給予休息時間。
備註:
一、凡符合出缺職務資格且有意願應徵者,請檢附下列相關證件資料並彙整成1份PDF:
(一)履歷表(含相片及自傳)
(二)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三)其他可茲證明工作能力文件影本
二、請應徵者於報名期限前,將上述資料彙整成1份PDF,並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指定email(astsnow@ccu.edu.tw),主旨請敘明「應徵國立中正大學臺灣台語創新學習基地專任計畫助理」,逾期恕不受理。
三、甄試方式:經書面資格審查擇優另行通知參加面試;未通過者,恕不退件或另行通知。
四、本職缺得視甄選情形增列後補名額,並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後補期間為 6 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五、應徵人員須非屬本校校長或用人單位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且不得曾有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騷擾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行為,經判刑確定或曾經主管機關、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六、本計畫助理新進人員應先行試用,試用期原則為3個月,自僱傭契約生效日起算;試用期滿且經考核合格者,始予正式僱用。
(採隨到隨審制,若已錄取適任人選將提前停止收件)
職缺單位:臺灣台語創新學習基地
職 稱:專任助理
薪資標準:月薪38,948元(依教育核定本計畫之報酬薪點聘僱)
名 額:1名
工作項目:
一、基地日常營運管理
二、執行基地導覽解說、臺灣台語教學、及師資、志工培訓等業務
三、籌辦及執行基地相關活動
四、辦理計畫相關行政作業、經費核銷與管控
五、主管交辦等事項
資格條件:
一、 具教育部認可碩士以上學歷,不限科系,並具1年以上臺灣語文、推廣教育、教育訓練、專案企劃或行銷管理等相關工作經驗。
二、 具備流暢運用臺灣台語進行溝通之能力,並兼具語言學專業知能,以及課程規劃、專案企劃與執行管理、客戶服務及跨單位溝通協調等專業能力。
三、 具臺灣台語語言能力認證之B2(中高級)以上證照,或曾執行台語計畫相關專案經驗者尤佳。
四、 具備問題分析與解決能力,工作態度主動積極,且有團隊合作精神,並能自主學習與獨立作業。
五、 歡迎二度就業、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應徵。
工作地點:臺灣台語創新學習基地(嘉義縣民雄鄉建國路二段285巷11號,原協志工商)。
工作時間:週一至週五8:30~17:00,採彈性上班時間30分鐘,並依勞動法令規定給予休息時間。
備註:
一、凡符合出缺職務資格且有意願應徵者,請檢附下列相關證件資料並彙整成1份PDF:
(一)履歷表(含相片及自傳)
(二)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三)其他可茲證明工作能力文件影本
二、請應徵者於報名期限前,將上述資料彙整成1份PDF,並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指定email(astsnow@ccu.edu.tw),主旨請敘明「應徵國立中正大學臺灣台語創新學習基地專任計畫助理」,逾期恕不受理。
三、甄試方式:經書面資格審查擇優另行通知參加面試;未通過者,恕不退件或另行通知。
四、本職缺得視甄選情形增列後補名額,並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後補期間為 6 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五、應徵人員須非屬本校校長或用人單位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且不得曾有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騷擾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行為,經判刑確定或曾經主管機關、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六、本計畫助理新進人員應先行試用,試用期原則為3個月,自僱傭契約生效日起算;試用期滿且經考核合格者,始予正式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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