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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母虐童社工案4/16一審宣判,陳姓社工是否為「保證人」?各方論述一次看

發布日期 : 2026-04-15

[關鍵評論/記者李秉芳/綜合報導]

台北市1歲男童「剴剴」疑遭保母長期虐待致死案件,引發社會高度關注,負責訪視的陳姓社工因涉嫌偽造訪視紀錄、未依規定通報兒虐,遭檢方依過失致死等罪起訴,案件將於4月16日宣判。在判決前夕,社工界、學界與民間輿論意見分歧,圍繞責任歸屬與制度缺失展開激烈討論。

檢方認為,該名社工在執行訪視工作期間,未落實通報義務,且訪視紀錄與實際情況不符,導致未能及時發現虐童情形,錯失保護機會,因此主張其對兒童生命安全具有「保證人地位」,應負刑事責任。

陳姓社工自始至終都維持無罪答辯,表示作為收出養社工他已盡心盡力,且過程中發現異狀都有和兒盟督導討論,但遭保母惡意欺瞞實際情況才導致此結果,到場旁聽的「剴剴戰士」則不以為然,怒嗆陳也是殺人兇手,要求法官重判。

本案為台灣社工界首次面臨社工遭檢方以「過失致死罪」起訴的案件,判決結果將深刻影響社工在法律上是否具備「保證人地位」。 

學界呼籲勿讓第一線社工承擔制度漏洞
全台多所大學社會工作與社會福利系所教師4月2日時發表聯合聲明,強調案件不應簡化為個人責任問題。

聲明指出,社工的職責在於風險評估與資源連結,而非全天候監護,若將「保證人地位」過度擴張至第一線社工,等同要求社工具備預見並阻止他人犯罪的能力,已超出專業合理範圍。學界認為,這樣的法律解釋恐讓社工成為制度漏洞下的最終承擔者,反而無助於防止類似悲劇重演。


「保證人地位」在《刑法》中是指具有「防止犯罪發生義務」的特定身分或關係,這使「不作為」(未採取行動)者與「作為」(親自動手)者負同等責任。該地位依類型可分為「保護者保證」(如父母、保母、消防員)與「監督者保證」(如危險源所有人)兩大類。若身處該地位卻袖手旁觀致法益受損,將構成「不純正不作為犯」,如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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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領域學者也從實務面提出質疑。暨南國際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教授汪淑媛表示,社工本質是「協助者」,若社會期待社工解決所有問題,甚至對個案負完全責任,將帶來巨大的無力感與專業耗損。她並指出,重大事件後的集體情緒,若轉為指責與對立,可能造成整體社工體系的替代性創傷。

在實務操作層面,台灣師範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兼任副教授賴月蜜指出,本案涉及的出養前短期安置,過去並未納入完整政府安置體系,形成制度漏洞。她分析,刑法上成立不作為犯須具備「保證人地位」與「密切照顧關係」,但社工通常僅每月訪視一次,難認屬密切照顧;若以一般人標準衡量,對他人惡意虐待未必具備預見可能性,不宜直接課予刑責。

兒福聯盟也說明,檢察官引用了衛福部《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訪視輔導工作指引》,指責社工未進行突襲式約訪。事實上,該指引的適用對象是地方政府轄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的「居家托育訪視員」,而本案被告的職務是民間機構的「出養社工」。兩者的法源依據、職權範圍完全不同。 

出養社工在法規上既無執行突襲式訪視的公權力,也無強制填寫托育系統「寶寶日記」的權力。檢察官以「不適用的法規」來作為指控社工過失的基礎,顯然對社政體系分工存在嚴重誤解。 


第一線社工也表達高度不安。沈曜逸(台北市社工工會副理事長)指出,基層普遍感受司法體系對社工實務理解不足,擔心未來責任邊界將由檢察官與法官單方面界定。他表示,許多社工日常工作情境與本案類似,若一旦發生憾事即遭刑事追究,恐導致人力流失與服務品質下降。

法界:刑責不應以結果倒推
在法律學界方面,司改會甚至舉辦了相關的論壇,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院長王皇玉指出,社工工作涉及大量轉介與跨專業合作,與醫療、托育等系統之間屬於平行關係,建立在「信賴原則」上,而非監督或指揮關係。他認為,若社工已依制度將個案轉介給合格保母,即可合理信賴對方專業,若保母故意施虐,應由行為人自行負責;刑事責任須以「可預見性」為前提,不能以事後結果倒推。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盧映潔則從比較法角度分析指出,若要將社工納入《刑法》上的「保證人地位」,必須如德國制度般,明確授權其行使公權力,並提供足夠資源與權限進行密集照顧。她強調,在現行制度下,社工並非實際照顧者,也難以介入家庭生活,若在權責不對等情況下課予刑責,恐有失衡之虞。

部分輿論認為仍應檢討失職社工並課責
不過包括「剴剴戰士」等民間團體及部分網路輿論認為,兒童保護工作攸關生命安全,既然社工負責訪視與評估,就應對疏失負起責任。部分意見指出,若訪視流於形式、紀錄不實,已非單純制度問題,而是執行層面的重大失職,應透過司法審判釐清責任並建立警惕效果。

演藝圈、時尚圈、法律界也共同在社群發聲,不能讓失職社工「老鼠屎壞一鍋粥」,針對陳姓社工仍應咎責。並提出5大改革訴求,包括出養評估與安置要回歸公權力主責,以及落實幼兒專責醫師與主責社工雙軌並行,建立不預告訪視與多方訪視協作制度;另對支持一線社工人力部分,訪視紀錄應數位透明化,消除組織護短的黑箱,強化法人連帶責任。

在輿論分歧之下,如何在「個人責任」與「制度缺失」之間取得平衡,成為本案核心爭點。學界與實務界普遍呼籲,應建立更清楚的權責分工,強化跨系統合作,並讓司法判斷更貼近專業現場,避免以單一個案承擔整體制度問題。

隨著4月16日宣判在即,判決結果將對社工專業定位、法律責任界線,以及兒少保護制度改革產生深遠影響。

資料來源: 關鍵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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