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監理與消費者保護
[工商時報/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羅俊瑋]
金融產業最重要之無形資產,為金融業者之信用及金融消費者的信心。於保險交易,保險人如何與被保險人互動,為觀察重點。現今保險業運作,或對消費者被保險人產生資訊不對稱之情形,故就保險商品資訊揭露為消費者首要關注,因此保險監理措施應著重於此。
現各國法律對不公平交易加以規範,就保險業之監理則著重於就保險商品內容、價格與銷售行為之部分,此對於保險消費者之保護誠屬重要事項。
為保護保險消費者,保險監理機關得檢視保險人市場行為是否有違公平暨合理原則。市場行為檢視,可含括保險人之承諾、保險契約內容、理賠處理、內部行銷資訊、核保決定、產品價格暨對爭議案件處理等。監理機關若判斷保險人未符合法律或保險監理規則,其得以對保險人進行各項處置,藉以維護市場秩序暨消費者之權益。
市場難免失靈 政府介入有其必要
保險市場運作因非完美之競爭條件,故難免產生市場失靈情形,因此國家遂介入市場運作使其順利運行,藉以補救自行管制之無效。國家機關對於保險市場之監督管理,其目的亦係為使保險市場得有高效率之運作。按保險為被保險人以少數且確定之保險費,換取保險人對於未來不確定事故發生應為給付之承諾。故保險商品之良瓢,其最重要者即為保險人就未來償付能力之維持。然因保險契約條款之複雜性與外在原因之不確定性,使得就保險人於未來事故發生後之償付與償付能力產生不確定性,故對監理工作產生困難度。
保險交易之失靈,亦牽涉保險消費者認知侷限性與心中偏見。因被保險人難以對於保險事故發生為正確評估與認知,其就購買保險契約之收益高估,而對損失機率之發生為低估,再加上各種外在因素,最終使保險消費者產生重大損失。就此等情勢下,保險人或將運用此一情勢,藉以獲取不當之利益。保險消費者因資訊取得與決策之困難,最後導致保險消費者對保險市場失去信心,因而減少或不進行交易。
當然,現今保險人亦積極保持良好形象,期使保險消費者得以獲得符合其所需之保險商品。然若保險消費者難以正確認知保險商品之品質,則保險人亦無庸擔憂其不良保險商品所致之商譽損失。於此,自由市場將無法提供足夠且即時之方式,藉以導正不當市場行為。保險產業之商譽為公共財,其可增強保險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信心與需求。因此所有保險人應共同加強增進保險消費者之信心。國家監理機關應就此加以規範,使消費者獲得保護,並維持保險人之競爭公平性。
監理不忘興利 健全市場發展
政府監理機關對於保險市場交易行為加以監督管理,是否可以產生具效率之運作,及成本考量為重要因素,然無論如何,均可使保險消費者與政府監理機關產生更多資訊與檢視成本之機會。保險監理亦得以種種誘因鼓勵,促使市場參與者符合監理目標。
保險業對國家經濟具相當重要性,如何維持健全發展,國家應採取如何監理措施,為各國重要施政措施。保險具高度複雜暨專業性,且具資訊不對稱特性,保險消費者心理因素亦有相當影響,前揭諸多因素促使保險監理機關就保險產業監理著重相費者利益保護,並對保險業者之行為加以重視。
保險監理所需成本如得降低且有效率,可大幅減少市場失靈情形,其亦得以激勵措施促使市場參與者行為符合所預定之監理目標。而保險人基於監理機關所訂定目標,改善其內部經營措施,並符合監理機關激勵措施,改善其內部行為。果若如此,將可促使保險市場健全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