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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人2週年研討會談財報不實 專家呼籲應修法

發布日期 : 2023-05-30

[經濟日報 / 蔡穎青]

由台灣法律人雜誌主辦,當代法律雜誌執行,台灣上市櫃公司協會、中華獨立董事協會、中華公司治理協會、KPMG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建業法律事務所、萬國法律事務所共同協辦的『「財報不實與董事責任」、「台灣法律人」2週年研討會』,日前在國立政治大學公企中心A646階梯型會議廳舉行,吸引線上線下眾多關心該議題的法界、上市櫃董監事與資本市場人士出席。

台灣法律人雜誌社長/展新法律事務所所長林坤賢開幕致詞表示,創辦台灣法律人雜誌之初,老師王澤鑑鼓勵:律師執行業務,通過法庭上攻防,促使法院審理時,了解並發現爭點,表示意見,對法學進步是與有貢獻的,此外,很多在法界輩分非常高的老師、前輩,過去的努力皆足以安養退休,但都還在努力做學問,值得晚輩學習。「法律就要能夠得以預測」,不應讓人無所適從,雜誌的工作,就是找出比我更有能力的人共同成就這個理念,願意扮演一隻螞蟻,邀請更多夥伴,共同推動理念,使法治更完善。

台灣上市櫃公司協會榮譽理事長蔡榮騰開幕致詞指出,臺灣資本市場的上市公司超過900家,上櫃含興櫃全部加起來約1700多家,每家至少3位獨立董事與董事,加總人數很多。本世紀開始就因美國某企業財報不實,導致世界級大會計事務所因此解體,可見財報影響力極大。公司財報如果做不出來或會計師不敢簽,或者是沒有資料可提,將影響資本市場金融秩序,因此,今日邀集專家齊聚探討,釐清責任,但最重要的還是「道德」問題。

台灣法律人雜誌召集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陳忠五致詞表示,現在正在編臺灣法律人第24期,這代表雜誌即將屆滿兩週年,謝謝學術界、實務界對雜誌的支持,能夠繼續營運下去有很多因素,如前司法院長賴英照從創刊就支持雜誌開闢的專欄,發表非常有深度的系列文章,這是雜誌廣受好評的重要因素。現今社會,法學知識傳播迅速,但法學知識的創造卻非常困難且昂貴,因此,臺灣法律人鼓勵大家一起來創造法學知識,對社會、國家作出有用的貢獻。

前司法院院長/中原大學法學院講座教授賴英照以「法學解釋方法-財報不實與董事責任」為題發表專題演講,他表示,公司財報不實,董事須負賠償責任,但如可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並當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財報沒有虛偽隱匿情事,可以免責(證交法第20條之1)。但董事應盡何種程度「相當注意」?哪些情形才是「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沒有虛偽隱匿?採取哪些具體措施可以免責?是公司治理的重要議題。

然而,賴英照點出,實務上法院對哪種情形才算「已盡相當注意」並無共識,證交法第20條之1並未解決董事賠償的責任問題,因此,證交法應修法,對實務上常見問題明確規定,使公司經營者容易知法守法,也讓投資人的求償權利更易預測。

議題一、財報不實與董事責任

主持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政治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劉連煜表示,過去自己在投保中心擔任約14年公益董事,剛剛賴前院長演講內容常就是投保中心董事會的爭議焦點。他透露,曾有位財會系教授對抗辯免責議題氣憤地說,某判決主張有財會背景者不可主張免責,她生氣說這一定要抗議(因她本身也兼多家公司獨董),這會讓財會等系沒人想讀,她並說:這項見解沒有法理依據。有鑑於此,今日邀請五位專家、學者針對財報不實及董事責任各項問題作深入探討,以供各界參考。

與談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董事長/台北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張心悌指出,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議題,投保中心團體訴訟有三大塊:財報不實、內線交易、操縱股價,其中,最複雜也最難的就是財報不實,因為它的構成要件很多不確定,除事實認定問題外還有什麼叫重大性,如何計算損害賠償以及比例責任等,值得我們和各位先進一起努力讓該法更完善。

「投保中心並不以告人為樂」,張心悌強調,其實投保中心跟董事是合作關係,董事、會計師都是守門人的概念,在財報不實的行為中,如果董事盡到責任,也許可讓財報不實的情況防範於未然。所以我們推動更多教育、宣導,讓董事知道目前法律對他的期待是什麼,以及法院判決對他的期待是什麼。早期,投保中心宣導對象是投資人,現在更多宣導是針對董監事。基本上,法院對董事有沒有盡責要看的是你「做了什麼」,而不是看你「沒做什麼」,多數法院見解對於消極抗辯比較不採納。至於積極抗辯的方式則有:已對該期財報議案表示反對意見、吹哨檢舉、Due Diligence Defense等。

與談人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江朝聖以近期兩則財報不實判決為例提到,原審認該件授權人損害與財報不實有損害因果關係,應以毛損益法計算損害額。但最高法院認定應採淨損差額法計算,亦即應扣除與財報不實無關所致之股價變動。江朝聖問:由於影響股價之因素眾多,如何才能排除與財報不實不具因果關係之股價變動?是一大問題。另一案,法院認為原告難以取得證據資料,因此適當減輕舉證責任。法院認定,被告因未能舉證財報不實欠缺損害因果關係,所以財報不實與該件授權人所受損害認定有因果關係。江朝聖問:被告(董事)應舉證股價下跌係其他市場因素所致嗎?由被告負舉證責任是否適當?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當代法律雜誌副總編輯蔡鐘慶表示,董事如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並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財報沒有虛偽或隱匿情事,可以免責(證交法第20條之1)。實務上,法院很少依照第20條之1的文義,判斷董事 是否符合免責的規定。整體而言,法院對於董事在何種情形才算已盡相當注意,並無共識。證券交易法應修正,就財報不實賠償訴訟常見的爭議問題,做明確的規範,使公司經營者容易知法守法,也讓投資大眾的求償權利更可預測」。

此外,蔡鐘慶指出,因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詐欺、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不實…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且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司法院111年5月17日調降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由商業法院之商業法庭處理之,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80條訂定之商審法細則第37條規定:法院審理商業事件,得審酌下列各款情事,以判斷公司負責人是否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一、其行為是否本於善意且符合誠信。 二、有無充分資訊為基礎供其為判斷。 三、有無利益衝突、欠缺獨立性判斷或具迴避事由。 四、有無濫用裁量權。 五、有無對公司營運進行必要之監督,可作為實務判斷上之參考,而內部董事與獨立董事責任是否有所區分,也值得思考。

與談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副理事長/建業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金玉瑩舉例,依某公司財報不實案,最高法院認為各董事、監察人違反確保財報正確性的法定義務所負比例責任,應審酌涉入公司營運深淺賦予不同程度注意義務。另一案判決重點為發行人及負責人及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職員都應負賠償責任。她認為,董事應「當責」而非「過責」。此外,董事任期結束後,客觀事實證明該期財務有報告不實之處,董事應負何責?對此,到底做哪些事可以免責?修法定義清楚是最佳解方。

與談人萬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洪志勳表示,依投保中心研究報告顯示,大部分的訴訟求償案件都是財報不實,其實,除了公發公司會有類似這樣的情形發生之外,依事務所最近的實務經驗也發現很多非公發公司(中小企業)也常會面臨財報不實的問題。每當客戶問我們:這樣的財報會不會衍生責任?從司法實務都可以找出諸多不同見解,因此,客戶認為沒有一件事情可確保完全免責,那未來執行職務,甚至面臨訴追的時候,該怎麼預防或面對?

洪志勳整理幾個在財報不實常見的態樣,並點出實務認定董事就負擔財報不實責任之理由有:董事不得以「已授權管理階層處理,而以不知情」為由規避其責、全體董事(包含獨立董事)之責任並無二致(未區分其是否具備相關專業)、董事不得以公司已委任獨立第三人(如會計師、律師)查核為由規避責任、會計師應就其查核/核閱疏失應負賠償責任、董事應積極、主動行使職權,善盡其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否則即會被認有「怠於執行職務」之虞、董事以辭任為由規避責任。

綜上所述,洪志勳說,認定董事對財報不實負擔相關責任的理由五花八門,實務見解不一定有利公司董事,以該事務所近期某案例因保留20幾年前文件備查而免責可知,董事在公司內部執行任何事項的文件務必要妥善保存,往後如有事件發生,對舉證免責會有正面幫助。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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