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署:情勢不適合 可改事後查緝
發布日期 :
2023-02-03
[自由時報 / 記者邱俊福/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員警追緝拒檢車輛,開槍不慎打死後座乘客遭起訴。警政署表示,員警執勤當中,追緝車輛並非執法的唯一手段,如客觀情境已無法持續追車,依函頒的追緝車輛相關規定,員警可採事後循線查緝或者逕行舉發等其他方式來達到執法目的;員警如有使用槍械需要,仍應充分考慮執勤情境,以去年完成的「警械使用條械條例」修法,可依「逕行射擊」四款時機與情境審酌用槍時機,始能正確、合法使用槍械。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鄭瑞隆認為,執勤警察如確實有發現贓車、通緝犯、車內放有槍毒等不法,追與不追、或僅追一下再事後查緝,每位員警的判斷不一,開槍與否是員警依相關法規所做專業判斷,檢察官不在現場,僅能就結果論,故此時應給予員警法律支持。鄭瑞隆建議,若員警追車時,對於嫌犯、員警、行人等不確定風險會擴大時,可事後根據監視器繩之於法,並非一定要追車到底。
警政署表示,依員警執勤追緝車輛相關規定,追車有三種態樣,一是勤務遭遇犯罪嫌疑人駕(乘)車逃逸,符合追緝車輛要件時,應考量現場人車、路段及交通狀況,能否執行追車,並視情形通報勤務指揮中心實施攔截圍捕,拘提逮捕犯罪嫌疑人到案;如無法追緝車輛時,事後循線查緝。
二是員警執行路檢勤務,遇闖越管制站或攔檢點,經口頭、手勢、哨音或開啟警鳴器方式攔阻拒絕時,員警得追蹤稽查伺機攔停,並通報勤務指揮中心請求支援;如客觀情勢判斷無法或不宜攔停車輛時,依職權終止執行追蹤稽查。
三是發現交通違規行為,經制止,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逃逸,保持安全距離尾隨待機攔停,並視狀況通報勤務指揮中心;如遇宜終止追蹤稽查時機,則終止追蹤稽查,並依獲得舉發必要資訊,依法逕行舉發。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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