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聲請法官迴避 鮮少會被裁准
發布日期 :
2022-10-23
[聯合報/記者林孟潔/台北報導]
薛智仁指出,我國實務上認定「偏頗之虞」的方式,極有改進空間,例如法院判斷有無偏頗之虞時,仍著重在法官和當事人有無故舊恩怨,或對判決結果有無利害關係。
再者,法官參與同一案件時,我國法院忽略法官對案件有形成預斷的可能性,另外,法官審判上的言行舉止,常直接訴諸於法官合法訴訟指揮、證據調查,直接排除有偏頗之虞。
薛智仁認為立法上有檢討法官管轄、事務分配的必要性,例如直接規定更審案件須由不同合議庭審理,或裁准交付審判後,要由其他法官審理本案,可大幅減少法官預斷的問題。
他指出,法院組織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也須檢討,讓曾在偵查中審核強制處分的法官,一律不能參與本案審理「太過誇張」,未考慮法官形成預斷風險有高有低,不能一概而論。
與談人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指出,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八款雖有審級利益、拘束說不同的立場,但不僅僅是審級問題,而是「同一案件」的問題,現行實務只要法院認為法官是審理「不同案件」,則認定沒有偏頗之虞。
她說,刑事訴訟法十八條第二款是弔詭的規定,等同法官要去指責同儕有偏頗之虞,在內部人情壓力下,難以認定同儕「有偏頗」,除對同儕感情是很大的傷害,也擔心對方往後是否也會認定自己不公正。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教授金孟華表示,我國對於法官迴避態度保守,須同一案件於不同審級由同一名法官審理才須迴避,金孟華說,隨著國民法官法即將施行,外界對於法官定義一直在改變,如今要將職業法官「請下神壇」和一般國民產生連結,是否對迴避應採取更開放的態度?
輔仁大學法律系教授張明偉擔任第三場主講人,他認為早期大法官解釋礙於法官人數、司法順利運行等考量,以審級利益說限縮刑訴法第十七條第八款的適用,如今時代改變,無須再如此保守。
資料來源: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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