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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舟/憲法法庭如拼裝車 新法帶給法官與人民災難

發布日期 : 2022-04-21
[ETtoday / 林文舟/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授、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問題緣起

憲法訴訟法已於今年1月4日施行,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除審理先前制度已有的解釋憲法、法規範憲法審查、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暨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外,更增加個案裁判的憲法審查,已儼然成為第四審法院,可以直接廢棄原確定裁判,發回管轄法院。

司法院依既定的司法改革方案,進一步要將法院組織及訴訟程序金字塔化,除依106年4月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擬將終審法院法官員額縮減為21人外 [1],並配合於民事、刑事第三審改採嚴格法律審及許可上訴制;行政訴訟則原擬維持三級二審,調整高等行政法院與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第一審管轄範圍,將部分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改採部分許可上訴制(即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第一審判決,以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當然違背法令以外之事由提起上訴者,須經最高行政法院之許可)。

其中民事金字塔型訴訟程序修正草案已於110年12月15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刑事金字塔型訴訟程序修正草案,曾於 108年7月29日送請立法院審議,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經由司法院重新研議後,仍擬訂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兼採許可上訴制」,送請行政院會銜中 [2]。至於法院組織金字塔化修正草案,雖曾於108年4月8日函送立法院審議,然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由司法院重新研議中。

而行政法院組織金字塔化修正草案曾於108年4月8日函送請立法院審議,亦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司法院正重新研議中。又行政訴訟程序金字塔化修正草案,曾於107年8月23日函送請立法院審議,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經司法院重新研議後,雖仍維持兩個審級,但改於高等行政法院成立地方行政訴訟庭(相當於「地方行政法院」的審級),並將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稅捐、罰鍰或其附帶之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其他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至一千萬元),上開修正草案已於110年12月20日函送立法院審議。至於行政訴訟採行部分許可上訴制,司法院刻正重新研議「行政訴訟金字塔終審及再審」制(採行部分許可上訴、再審等),將儘速完成函送立法院審議 [3]。

金字塔型訴訟與裁判憲法審查

一、 然而既要將訴訟程序金字塔化,會銜中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明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判決「牴觸憲法或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違背大法庭裁定或見解」或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款至第3款、第5款至第8款、第12款、第13款所列情形之一」,做為事由[4], 使第三審法院從事違憲審查。

又實施憲法訴訟法,憲法法庭除承繼原來大法官會議從事的法規範憲法審查外,更新增採行「裁判憲法審查」,使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雖不違反憲法,但該確定終局裁判之法律見解違背憲法者,亦有受憲法救濟機會。豈不是給金字塔戴一頂帽子?不倫不類、疊床架屋,製造新的訟源,讓政治任命的司法院大法官(有任期)與將來可能同樣由政治任命的最高法院法官(終身職?)互相打違憲審查及法律見解的戰爭,不知道誰會服從誰?如果堅持己見,恐怕要製造無止境的訟源,使人民無所適從,法律秩序永無寧日[5]。

尤其行政訴訟採行二審制,如果為了配合金字塔化,而將最高行政法院縮編至一庭,且限制只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較高(司法院可以將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受理事件的訴訟標的金額,調整至一千萬元)及非簡易公法事件,才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 並於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時,採行所謂部分許可上訴制,然而非重大財產關係或簡易公法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 上訴於高等行政法院時,卻無須經過審查許可,豈非本末倒置、輕重失衡?

二、 裁判違憲審查制度固為進步的立法,但限制人民的上訴權利卻是開人權倒車,並非明智之舉,因為我國司法生態是案件多法官少,又有辦案期限壓力,難期妥適審結,在上訴案件特多的情形下,如果為了配合終審法院組織精簡,而削足適履,以許可制及限縮上訴事由,剝奪人民的上訴權 [6],卻又在少數頂端的違憲審查上疊床架屋,重複審判,而忽略大部分事實未查清楚及法規適用不當(未涉及違憲爭議或所涉及法律見解尚未達所謂原則上重要性)的案件,則爭議未受到充分審理,權利未得到有效救濟,爭訟勢必以其他方式(申請行政程序重開、再審、非常上訴、裁判憲法審查等)層出不窮,衍生更多案件,對法官 (包括大法官)與人民都是一場災難。

然而法官得以訴訟許可制及限縮上訴或再審事由,大法官可以不受理聲請來躲避,人民卻無處可逃,尤其占據行政訴訟最大比例的稅務案件勢必於上訴時被大量犧牲,無法得到圓滿的解決。

觀諸德國聯邦終審法院有5所(分工專業),於2016年,有329 位法官年審2萬3百46件,有辦案期限,有聯合法庭統一法律見解,另設有憲法法院審理規範訴訟(包括裁判違憲審查),權責清楚,雖沒有金字塔法院組織及訴訟程序,但法治昌明,為民主國家典範; 同年度,我國的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則是僅約90位法官,卻年審約1萬5千9百56 件,負荷嚴重 [7],比德國更沒有精簡組織的條件,然德國司法以民為本,每個審級均以合理的人力,盡量提供人民專業、有效的判斷與救濟,而我國司法卻反其道而行,以官為本,想要減少人力,限制人民上訴。

同樣是大陸法系,司法多元制,為何不徹底學德國,朝實施專業法院,提高裁判品質方向改革 [8],卻要東抄西學, 既要美日的金字塔(只有最高法院,沒有憲法法院),又要德國的憲法法院(沒有金字塔),組織一部拼裝車,不怕中途拋錨,出車禍嗎?人民及公民團體應站出來關切及阻止此等犧牲人民上訴權以成就司法金字塔的修法。
資料來源: ET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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