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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籲數位性暴力修法 防堵性影像無限傳播

發布日期 : 2022-04-29
[蘋果日報 / 施智齡/台北報導]

性私密影像遭無遠弗屆散布,被害人要求下架吃閉門羹,因應國內數位性暴力頻傳,婦女救援基金會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今早(28日)聯合主辦「數位性暴力修法記者會」,立法委員范雲、王婉諭、吳玉琴及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等人皆出席,針對《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少性剝削防治法》等四法提出修法建議。

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杜瑛秋指出,數位性暴力是個循環,加害人透過誘騙、偷拍錄、合意取得甚或藉第三人管道取得的性私密影像,經境內外、線上線下傳播,跟無限分享、轉傳後,讓被害人跟其親友遭受騷擾、威脅恐嚇,更是永遠甩不掉的夢靨與傷痛;雖然行政院提出相關修法,但仍存在不足之處,希望政府將第一線的實務經驗納入參考,完整保障被害人權益。

根據婦女救援基金會統計,國內2015-2021年共655件數位性暴力被害人求助,今(2022)年光1-4月求助案就超過70案。行政院今年提出相關四部法案修法,包括《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和319條之一至319條之6修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5條修法增加保護令制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兒少性剝削防治法》。

立委吳玉琴說,被害人最需要的協助,是立即移除網路上的性私密影像,但行政院《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草案欠缺要求業者就影像進行比對、移除或下架的規定;而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中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亦要關注犯罪被害人保護令的申請門檻是否恰當?實務上運作限制?保護令是否能從保護人身安全,擴大至停止數位影像繼續侵害被害人?

立委王婉諭指出,儘管目前行政院《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兒少性剝削防治法》草案中,有增訂「移除性私密影像」的相關依據,但某些條文內容文義不清,比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可以要求平台業者下架、限制瀏覽」,看似擴大使多個機關參與性私密影像防治,但在未明訂主要權責機關的狀況下,恐導致多個機關間要求的管制內容不同,導致難以執行。

另在「限制瀏覽」的命令上,王婉諭表示,下至單一特定影像,上至比對出網路中所有內容彼此相同的檔案,過程涉及多個平台業者及比對技術,政府應以網路治理的角度,與專家學者、網路平台業者建立互動模式,更細緻訂定適合的條文與機制。

立委范雲認為,目前行政院修法方向是同時修四部法律,以強化被害人保護,但四法草案存在以下四項不足:一、未規範網路業者下架影像之時限;二、未要求警方應積極協助下架及取回遭散布之性影像;三、防制教育內涵及範圍不夠完善;四、被害人無法直接向法院聲請保護命令。

范雲表示,後續立院審查法案時,絕對會盡力爭取納入婦女團體和被害人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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