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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之亂|還要讓犯罪被害人坐法庭板凳區「在線等」嗎?

發布日期 : 2022-05-10
[蘋果日報 / 徐承蔭/執業律師、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班,林佳瑩/法務主任、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如果你曾經是犯罪被害人,你期待什麼?

【累犯法律問題與犯罪被害人之間】

「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大法庭的刑事裁定,大意是刑事審判中的被告是不是累犯?這個事實,應該由檢察官來說明及證明,法院才能調查和認定。最高法院大法庭此裁定一出,宛如倚天不出,誰與爭鋒,引起法律實務界熱議的風起雲湧。

我國知名檢察官改革團體「劍青檢改」發表聲明認為:此舉乃徒增基層司法人員工作負擔,更無助實現正義。最高法院則聲明稿回應:檢察官與被告乃訴訟當事人,法院是客觀中立。然被告是否構成累犯這不利益的事項,應該由檢察官負舉證的責任。這樣的論述,他們說的都對,合法合理,因為訴追犯罪是檢察官的職責。但如果冷靜想想:假如當檢察官沒有對於被告的累犯提出證明時,法院將無法適用刑法第47條,相對地被告刑責可能會減輕,此時「犯罪被害人」該情何以堪?

【人民只有一個國家只想幸福追求】

法院認為是「檢察官責任」,檢察官則說「治絲益棼」,更有法學巨擘學者稱為「累犯之亂」。說好聽是分權制衡,但另一面,可以說是司法判決機關與司法行政機關互推責任嗎?「身為人民的你」怎麼看?對犯罪被害人而言,明明就是一件事:不就是被告累犯事實問題嗎?在犯罪被害人看來只有一件事,如果我不是第一個被害人,那這位被告可能是累犯,認定是累犯,國家應該給這位被告加重的刑責達成刑法之目的,不管是檢察官或法官,在被害人眼中「他們」就是國家,「他們」食君之祿,理當擔君之憂,「他們」的責任是逞奸除惡,還給納稅人民夜不閉戶的治安平安而美好。因為,「國家是為人民而存在的」。

法國孟儒孟德斯鳩創立三權分立,將國家權力一分為三,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互相牽制與平衡,避免流弊,不是要足球比賽的互踢皮球,還是美式足球的頭破血流;而法國大革命之後,創設檢察官制度,更是作為起訴與否的把關者,實行公訴等之公益代表人。但是,站在人民的立場,尤其是「犯罪被害人」的立場來看,不管是行政立法司法,只要能善盡憲法上國家保護義務,給我生命身體財產權益保障,給我如同日本憲法第13條幸福追求權的,就是好國家。人民看的是,只有「一個國家」。

每當有犯罪發生,從警察調查,檢察官偵查,法官審判,被告出庭,然後再檢察官執行,過程中唯一經常不見的是犯罪被害人。筆者們曾經出席司法院舉辦第77屆司法節學術研討會,會場審檢辯三方熱烈討論國民法官法程序議題,甚至討論,被害人的大體照片該不該投影在法庭上,會不會對國民法官造成身心無法抹滅的傷害?三方見解各有說理之處,就在激情的最後,筆者們站起來主張:「有關於被害人的大體照,要不要在法庭上投影出來?請大家也可以問問被害人的家屬們,因為那張大體照是─人家的爸爸或媽媽或孩子,應該尊重犯罪被害人的意願與感受。」由此我們不難發現,我國的刑事犯罪訴追程序犯罪被害人還是「被遺忘的隱形人」,筆者們真心希望─這個罩在犯罪被害人身上的隱形斗篷能夠被拿掉。

【犯罪被害人的賦權還要等多久】

依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理由認為,「累犯事實」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且此一事實為不利益被告事項,而法院依法也不能依職權調查。那麼,如果檢察官舉證,但法院仍認為舉證不足,抑或者檢察官沒有舉證,而法院也沒有依職權調查的話,被告的累犯事實─不就「輕舟已過萬重山」?!然後,法院就不會判定被告的累犯事實,犯罪被害人能夠接受這樣的判決嗎?這種感覺就如同,審檢辯三方,審方當裁判,讓檢辯雙方在犯罪被害人家中打了一架,把被害人家中的家具家電都打爆了,然後三方都拍拍屁股走人,而犯罪被害人卻一句話都不能吭聲。當法院認為一昧加重了檢察官責任,忽略了司法實務現實面,乃至於人民法感情,尤其是犯罪被害人對於國家的殷殷期待,那國家到底保護了犯罪被害人什麼?國家到底又賦予犯罪被害人什麼權益?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修法把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的實質權利掏空,被取走牛肉的刑事訴訟法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也只是一碗沒有肉也沒有麵的牛肉湯。

在法庭上法官需要客觀中立,一個累犯之亂,亂出了檢察官有訴追犯罪舉證之責,但這樣的訴追舉證之責,並非代表檢察官能夠完全與犯罪被害人同一陣線,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條就明文規定,檢察官同樣負有客觀性義務,一個法庭上的三方關係中,辯護人可以站在被告立場全力辯護,法官有他的審判中立,此時檢察官則可以選擇客觀性義務的頻道切換,第一台是為被告不利益,第二台則是為被告利益,當檢察官頻道切換到客觀性義務的第二台,犯罪被害人則完全陷入求助無門的「訴訟困境」。因此,當檢察官未調查舉證被告累犯事實之際,犯罪被害人無從救濟,必須眼睜睜看著司法中的三面關係打架後拍拍屁股走人,所有的無助與驚訝,也只能含淚默默吞下,送被告離開千里之外,無聲黑白的窘境。

累犯的認定問題,亂出我們還在習以為常的,刑事審判制度只以「被告」為中心,完全看不見被遺忘的隱形人「犯罪被害人」。本文期待建構以被告與被害人為中心的雙核心刑事訴訟法,讓犯罪被害人之地位與權利,與被告「類平等」,不再是看不見的隱形人。

審判,到底是誰的審判?─法庭板凳區,犯罪被害人「在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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