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內容有價!學者:盡速推動媒體與平台議價立法
發布日期 :
2022-07-16
[經濟日報 / 記者黃晶琳/即時報導]
各國媒體近年紛紛要求Google、臉書等數位平台巨頭,在賺取大量廣告費時也應該合理分潤給媒體的議題,法國、澳洲等國已成功爭取數位平台支付授權費。國內學者也呼籲,政府應盡速推動媒體與平台(Google、臉書)議價相關立法,澳洲模式更適合台灣,台灣應組具談判能力的「台灣隊」與平台業者展開協商,以維繫台灣新聞與民主。
媒體業者,新聞、法律學者今(15)日舉行「推動台灣媒體議價相關立法」記者會。學者呼籲,根據他國經驗,急需行政院領銜帶頭,推動媒體與平台的相關立法工作,台灣應組織具有談判能力的台灣隊伍,準備與Google、臉書等平台展開協商,以維繫台灣的新聞與民主。
近年各國政府透過立法,支持媒體與數位平台巨頭談判,澳洲2021年訂立《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強制要求跨國平台必須與媒體協商議價,Google、臉書與澳洲媒體達成協議的授權費總金額已經達到每年2億澳幣(折合台幣約40億元)以上。法國今年則是採取「著作鄰接權」的立法方向,Google、臉書必須因使用新聞內容付費。
台北市報業公會聲明指出,報業面臨跨國平台掠奪式、不公平市場競爭,報業花費成本培育記者與編輯團隊,產出新聞原生內容,但跨國平台輕易轉載,賺取龐大獲利,並未付出相對代價,讓報業陷入苦撐。
報會公會強調,「新聞內容是有價的」,呼籲不管是媒體議價法或是著作鄰接權,都希望相關政府單位盡早行動,制衡跨國平台的不平等競爭,恢復市場秩序。
政大法律系特聘教授王立達、成大法律系副教授許曉芬則建議,新聞媒體與平台協商必須要有法律依據,考慮目前法律的客觀條件,澳洲模式可能更適用,媒體與平台議價的立法工作已迫在眉睫,媒體也可參考國外經驗,先與平台協商。
王立達表示,台灣採取澳洲模式優點有二。第一,澳洲採取強制仲裁的立法精神,媒體和平台自行協商,法律其實是備而不用。澳洲政府至今一直沒有正式指定適用媒體議價法的大型平台,但Google與臉書在這部法律推促之下,與澳洲媒體達成協議的授權費總金額,已經達到每年2億澳幣以上。第二,採取澳洲模式可以避開冗長的競爭法調查與訴訟過程。
王立達呼籲,國內媒體應當把握時機,以公會名義儘快組織一支談判隊伍,積極與兩大平台密集接觸,要求不得歧視國內媒體,必須比照國外授權費計算方式與國內媒體進行議價協商,並且同時向公平會提出集體議價的聯合行為申請。在此同時,行政院也應當迅速參考澳洲與法國的寶貴經驗與立法內容,同步制定媒體議價相關立法,作為媒體要求平台同等對待的法律基礎與強力後盾。
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董事長羅世宏呼籲,台灣新聞業危機已經到了不可忽視的地步,否則民主的健全運作也將因此難以為繼,要努力讓數位平台支付新聞授權費用,或是責成數位平台提供更透明與合理的廣告分潤機制。
羅世宏指出,全球數位平台應為與台灣新聞業共好的良善力量,而不是鯨吞蠶食本地新聞業與民主生機。政府與新聞業尤其應該積極行動,以促使大型數位平台承擔新聞付費責任。此外,羅世宏建議,未來台灣可以思考徵收數位廣告稅(美國馬里蘭州今年3月開徵數位廣告稅),或是學習歐洲各國及加拿大模式成立新聞發展基金,對新聞業提供必要的經費補助、協助數位轉型,或是開展「新聞消費券」的制度性實驗,鼓勵民眾訂閱或捐款支持台灣本地的新聞媒體,都應該是政府、新聞業本身及公民社會,可以共同思考與努力的方向。
各國媒體近年紛紛要求Google、臉書等數位平台巨頭,在賺取大量廣告費時也應該合理分潤給媒體的議題,法國、澳洲等國已成功爭取數位平台支付授權費。國內學者也呼籲,政府應盡速推動媒體與平台(Google、臉書)議價相關立法,澳洲模式更適合台灣,台灣應組具談判能力的「台灣隊」與平台業者展開協商,以維繫台灣新聞與民主。
媒體業者,新聞、法律學者今(15)日舉行「推動台灣媒體議價相關立法」記者會。學者呼籲,根據他國經驗,急需行政院領銜帶頭,推動媒體與平台的相關立法工作,台灣應組織具有談判能力的台灣隊伍,準備與Google、臉書等平台展開協商,以維繫台灣的新聞與民主。
近年各國政府透過立法,支持媒體與數位平台巨頭談判,澳洲2021年訂立《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強制要求跨國平台必須與媒體協商議價,Google、臉書與澳洲媒體達成協議的授權費總金額已經達到每年2億澳幣(折合台幣約40億元)以上。法國今年則是採取「著作鄰接權」的立法方向,Google、臉書必須因使用新聞內容付費。
台北市報業公會聲明指出,報業面臨跨國平台掠奪式、不公平市場競爭,報業花費成本培育記者與編輯團隊,產出新聞原生內容,但跨國平台輕易轉載,賺取龐大獲利,並未付出相對代價,讓報業陷入苦撐。
報會公會強調,「新聞內容是有價的」,呼籲不管是媒體議價法或是著作鄰接權,都希望相關政府單位盡早行動,制衡跨國平台的不平等競爭,恢復市場秩序。
政大法律系特聘教授王立達、成大法律系副教授許曉芬則建議,新聞媒體與平台協商必須要有法律依據,考慮目前法律的客觀條件,澳洲模式可能更適用,媒體與平台議價的立法工作已迫在眉睫,媒體也可參考國外經驗,先與平台協商。
王立達表示,台灣採取澳洲模式優點有二。第一,澳洲採取強制仲裁的立法精神,媒體和平台自行協商,法律其實是備而不用。澳洲政府至今一直沒有正式指定適用媒體議價法的大型平台,但Google與臉書在這部法律推促之下,與澳洲媒體達成協議的授權費總金額,已經達到每年2億澳幣以上。第二,採取澳洲模式可以避開冗長的競爭法調查與訴訟過程。
王立達呼籲,國內媒體應當把握時機,以公會名義儘快組織一支談判隊伍,積極與兩大平台密集接觸,要求不得歧視國內媒體,必須比照國外授權費計算方式與國內媒體進行議價協商,並且同時向公平會提出集體議價的聯合行為申請。在此同時,行政院也應當迅速參考澳洲與法國的寶貴經驗與立法內容,同步制定媒體議價相關立法,作為媒體要求平台同等對待的法律基礎與強力後盾。
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董事長羅世宏呼籲,台灣新聞業危機已經到了不可忽視的地步,否則民主的健全運作也將因此難以為繼,要努力讓數位平台支付新聞授權費用,或是責成數位平台提供更透明與合理的廣告分潤機制。
羅世宏指出,全球數位平台應為與台灣新聞業共好的良善力量,而不是鯨吞蠶食本地新聞業與民主生機。政府與新聞業尤其應該積極行動,以促使大型數位平台承擔新聞付費責任。此外,羅世宏建議,未來台灣可以思考徵收數位廣告稅(美國馬里蘭州今年3月開徵數位廣告稅),或是學習歐洲各國及加拿大模式成立新聞發展基金,對新聞業提供必要的經費補助、協助數位轉型,或是開展「新聞消費券」的制度性實驗,鼓勵民眾訂閱或捐款支持台灣本地的新聞媒體,都應該是政府、新聞業本身及公民社會,可以共同思考與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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