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文研究中心工作坊補助辦法

經95.10.3台灣人文研究中心第三次學術委員會議審定
經95.10.5台灣人文研究中心第二次執行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
台灣人文研究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為鼓勵本中心各研究群,舉辦workshop,以帶動相關學術研究,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以補助開會期間不超過一日之workshop為原則。擬向本中心申請補助之workshop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為本中心計畫主持人。
二、促進國內台灣人文領域研究之發展,具備前瞻性者。
三、 受本中心補助完成之研究計畫,主題明確且互相關聯者。

第三條
凡已經國科會或其他單位獲得補助之學術會議,本中心只能補助經費差額。補助額度最高以10萬為上限。

第四條
擬向本中心申請補助之workshop應於會議預定時間兩個月前,由會議主辦單位備妥申請書並依本辦法第五條撰寫之計畫書各兩份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第五條 擬向本中心申請補助之workshop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各項內容:
一、workshop中、英文名稱;
二、緣起與討論題綱;
三、召開日期及地點;
四、預計參加人數;
五、籌備委員名單(姓名、職稱、服務機構);
六、申請人資料 (姓名、職稱、服務機構、電話、傳真號碼);
七、籌備進度表,預算書,經費分攤表;
八、詳細議程,論文摘要,邀請講員個人資料,與workshop之預期效益。
※已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者,應在計畫書中說明。

第六條
本中心收到會議計畫申請書後,由本中心主任會同本中心相關領域之學術委員一至三人組成審查小組審議決定之,並送學術委員會備查。

第七條
經本中心同意補助之費用,應由申請單位來函檢附領款收據辦理撥款,俟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由申請單位檢具經費支出原始憑證及兩份收支明細報告表向本中心辦理結案。

第八條
本中心補助之workshop應於會議資料、論文集與相關出版品中註明由「中正大學台灣人文研究中心」共同主辦或協辦,並於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會議資料與成果報告三份送本中心備查。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中心學術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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