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雜費減免
學雜費減免需每學期辦理,申請時間為:
每年5月1日 ∼ 5月30日及12月1日∼12月31日
逾期不予受理。
符合資格的同學請至線上申請系統申請後列印出表格連同證明文件於收件截止期限前送生活事務組驗證辦理。


學雜費減免線上申請系統


學雜費減免相關辦法
各類學生申請就學優待應檢驗證件清單
| 優待身份別 |
應檢驗證件 |
軍公教遺族給卹期內 軍公教遺族給卹期滿 |
- 附撫卹令或年撫卹金證書影本,軍人遺族應繳交國防部核發之撫卹令、敘亡給與令。
- 公教遺族繳交銓敘部或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發之年撫卹金證書。
- 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 證件未登載申請優待學生姓名者無效,請學生逕向銓敘部或教育行 政主管機關或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留守處申請核發領受撫卹金之相關證明。
- 如遺族父或母親為現職軍公教人員,請另檢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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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籍學生 |
- 附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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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
- 附父(母)殘障手冊正反面影本(正本請攜帶查驗)。
- 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與父母不同戶者,需檢附本人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及家長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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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學生 |
- 附殘障手冊正反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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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收入戶學生 |
- 附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書(卡)。
- 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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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役軍人子女 |
- 附眷屬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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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 |
- 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 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婦女身份證明文件。
- 申請資格:二十五歲以下就讀學士班與碩、博士班之學生;碩士在職專班學生依據「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實施要點」第二條規定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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