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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中正大學入學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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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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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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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考生應予充分配合,否則按其情節輕重依本辦法議處。 |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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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開始時間入場。遲到逾二十分鐘者,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者,四十分鐘內不得離場,強行入場或離場者,取消考試資格。 |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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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每節應攜帶准考證入場應試,違者如經監試委員查核確係考生本人無誤者,先准予應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前仍未送達或未依規定申請補發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
| 五 |
、 |
考生每節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或以有效期限內之護照或駕照正本代替)入場,俾供監試委員查核身分,違者一律不准應試;如考生表示至當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前可送達試場補驗身分者,先准予應試;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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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不得請他人頂替代考或持偽造、變造之證件應試,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
|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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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座位號碼入座。考生在開始作答前,應確實檢查試卷、座位與准考證三者之號碼是否相同,如有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委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坐錯座位或錯用試卷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
|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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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須遵循監試委員的指示,配合核對身分證件與考生資料表之資料是否一致。監試委員得請考生配合簽名,考生不得拒絕亦不得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
|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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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試卷限用黑色或藍色筆書寫,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考生亦應在規定作答區內作答,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
| 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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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作答時應保持試卷清潔與完整。在試卷上顯示自己身分、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或無故污損破壞試卷及卷面條碼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
| 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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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除必用之書寫文具外,不得攜帶書籍、具有儲存程式功能之計算器、具有通訊、記憶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物品入場;計時器之鬧鈴功能須關閉;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須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使用。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
| 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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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委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
| 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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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不得有夾帶、抄襲、傳遞、交換試卷、以自誦或暗號示人答案或故意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等舞弊情事,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
| 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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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不得左顧右盼、相互交談、意圖窺視或抄襲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經勸告不聽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
| 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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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再加扣其成績三分;情節重大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
| 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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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於考試離場前將試卷、試題併交監試委員驗收,不得攜出試場外,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
| 十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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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前提早離場,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高聲喧譁或宣讀答案,經勸止不聽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
| 十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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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該科試卷成績分別至零分為限。 |
| 十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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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考生權益之事項,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提請招生委員會討論,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
| 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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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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