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大學
九十八學年度
(春季班)
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
招生簡章
編印單位:教務處招生組
地 址:62102嘉義縣民雄鄉大學路168號
查詢電話:(05)2720411轉11102、(05)2721480
報名期間查詢電話:05-2720411轉11107、11108
傳真電話:(05)2721481
招生資訊網址:http ://www.ccu.edu.tw/exams/
國立中正大學九十八學年度
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招生重要日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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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名 |
自97年11月20日(星期四)上午9時起 至97年11月24日(星期一)下午5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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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參加複試名單 |
97年12月12日(星期五)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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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 試(含筆試及口試) |
自97年12月20日(星期六) 至97年12月21日(星期日) (確切日期以院系所正式通知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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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試榜示 |
預定97年12月26日(星期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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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試成績複查 |
98年1月2日(星期五)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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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取生驗證、報到 |
98年1月8日(星期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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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取生最後遞補截止日 |
98年1月23日(星期五) |
國立中正大學九十八學年度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招生簡章
97年9月23日本校98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
一、招生班別、招生名額、報考資格及甄試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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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別 |
通訊資訊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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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名額 |
30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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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資格 |
學歴 |
國內外大學校院應屆畢業或已畢業具有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報考資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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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 |
從事資訊與通訊相關工作之現職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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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 繳交資料 |
一、自傳。 二、研讀計畫。 三、在職證明。 四、相關之特殊表現。 五、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例如成績單、推薦函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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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比例 |
一、審查:佔30% 二、筆試:佔30% (一)線性代數:15% (二)英文:15% 三、口試:佔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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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程序 |
依初試(審查)成績高低通知前若干名考生參加複試(筆試及口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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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成績同分參酌項目及順序 |
一、審查成績 二、口試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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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業年限 |
1至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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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學分 |
35學分(含學位論文6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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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
每一學分費(含網路平台使用服務費及學雜費) 7,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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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班特色、研究及發展重點 |
一、培育無線通訊與寛頻網路技術研發創新人才。 二、全部課程以數位學習方式獲得,兼顧工作發展與專業進修。 三、加速我國無線通訊和寬頻網路通訊科技產業之進階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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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一、註冊人數未達20名時得不開班。 二、本專班學生須經本系審酌同意後始得辦理休學,每次申請以一學期為 原則,總休學年限以一年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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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電 話 傳 真 |
葉素岑小姐 05-2720411轉23502 05-2722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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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別 |
教學專業發展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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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名額 |
30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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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資格 |
學歴 |
國內外大學校院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報考資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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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歴 |
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專任教師,任教年資累計滿2年以上(不含代理、代課、試用、實習教師及兵役年資)之現職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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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 繳交資料 |
一、工作經驗及專業表現: (一)相關工作經驗年資。 (二)職業證照或專業資格證書影本。 (三)專業工作成就: 1.個人職務及表現。 2.獲獎紀錄。 3.創作發表及著作等。 4.其他足資證明個人專業工作成就之資料。 二、學習知能與相關特殊表現: (一)自傳。 (二)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如創意企劃、e-learning經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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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比例 |
一、審查:佔60% (一)工作經驗及專業表現:30% (二)學習知能與相關特殊表現:30% 二、筆試:佔40% (一)終生學習:20% (二)課程與教學: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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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程序 |
依初試(審查)成績高低通知前若干名考生參加複試(筆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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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成績同分參酌項目及順序 |
ㄧ、審查成績 二、「終生學習」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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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業年限 |
1至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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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學分 |
33學分(含學位論文3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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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
每一學分費(含網路平台使用服務費及學雜費) 6,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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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班特色、研究及發展重點 |
本班結合了中正大學教育學院在教育、課程、成人及繼續教育、高齡者教育、犯罪防治及運動休閒教育等各方面的師資與研究資源,提供中小學現職教師教學專業發展數位學習之機會。課程內容包括:(一)研究方法:量化研究—教育統計、質性研究、行動研究;(二) 微觀面向課程:數位教材設計、課程發展與設計、多媒體學習的理論與研究等;(三) 宏觀面向課程:學習型學校、學校與社區教育、終生學習與學習社會、多元文化課程與教學研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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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註冊人數未達15名時得不開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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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電 話 傳 真 |
郭文瑜小姐 05-2720411轉26002 05-2722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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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報考資格」注意事項:
(一)考生報考資格(含學歷(力)、經歷(含年資))之認定,以網路上輸入之資料為依據,所有學歷(力)、經歷證件(除指定繳交外)均於錄取後才驗證;若經驗證與網路上輸入資料不符或證件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則取消其錄取資格,並由報考生自負法律責任。
(二)凡專科學校經改制為學院者,其專科畢業生均應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本校碩士在職專班入學考試;違者若經查覺,則取消其報考或錄取資格;註冊入學後查覺者,即開除學籍;畢業後始查覺者,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並撤銷其畢業資格。
(三)報考資格所述「國內外大學校院」係指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持國外學歷報考者,如經錄取後於報到時,須繳驗已加蓋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戳記之國外學歷證件、歷年成績單證明及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應涵蓋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等相關文件,否則取消錄取資格。
(四)報考「教學專業發展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除具前開大學畢業或同等學力外,並現任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等學校、國民小學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及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五)同等學力資格認定標準:(「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請參閱附錄一)
1.在學士班肄業,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離校或休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者。
2.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一年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者。
3.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含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者。
4.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辦理。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5.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者:
(1)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二、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6.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曾從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六)服務年資之計算:
1.依本校「學士班、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招生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但工作經驗年資之計算應自工作證明書所載日期起算。」
2.計算至98年1月止。
3.報考「教學專業發展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任教服務年資不含代理、代課、試用、實習教師及兵役年資。
4.「軍人」服務年資採計規定如下:
(1)服志願役者其服役年資得與工作年資併計,其服役之工作性質與報考班別規定之工作性質相關與否,由各班認定。
(2)服義務役者其服役年資不予採計。
5.服務年資與報考班別工作性質相關與否由該班認定。
(七)報考生能否報考,應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或遵照所屬機關或上級機關之規定辦理;錄取後能否入學就讀,應自行負責。
(八)教育部立案之香港各校院學生經准入境,得憑教育部驗印之畢業證書或學校開具附核准入學學籍文號之四下肄業證明,經教育部駐港代表加蓋印章,且其相關工作年資須符合報考班別規定,准予報考。經錄取後,應繳驗教育部驗印之正式畢業證書,並依「香港澳門居民來台就學辦法」之規定辦理入學,否則取消入學資格。
(九)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規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不得緩徵。
(十)內政部役政署96年9月21日役署徵字第0960018397號函規定:「具有僑居加簽身分役男於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再返國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並不符合『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4條第2項之在學緩徵條件,並因不得緩徵,倘渠等在臺居住屆滿一年時,雖在學仍須依法接受徵兵處理。」
(十一)經審查結果因報考資格不符者,報名費退還,惟須扣除作業處理費貳佰元整。
三、報名方式:一律採用網路報名。
四、報名日期:自97年11月20日上午9時起至97年11月24日下午5時止。
五、報名費及繳費方式:
(一)報名費:新台幣貳仟伍佰元整。
※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全免優待辦法:
凡報考本招生考試之考生係屬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福建省金門縣、福建省連江縣等所界定之低收入戶者,得於完成網路報名後繳交各縣市政府或所屬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證明(非清寒證明)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申請報名費全免優待。(考生請填寫本簡章附表四「退費申請表」申請退費)。
(二)繳費期間:97年11月20日至97年11月24日。(須先完成報名費繳費始可進行網路報名)
(三)繳費方式及說明:請參閱本簡章「報名費繳費方式說明」,三種方式擇一繳費。
六、網路報名作業方式:
(一)網路報名作業流程請參閱本簡章「網路報名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
(二)請先至本校招生系統網址http://www.exam.ccu.edu.tw/選擇「數位學習專班」à「繳費作業」項下點選「報名費入帳查詢」確認報名費入帳完成後,即可上網輸入報名資料。
(三)網路報名起迄時間(須先完成繳費,始可進行網路報名):
97年11月20日上午9時起至97年11月24日下午5時止(網路報名系統於報名期間內為24小時開放,為避免網路塞車,請儘早上網報名,逾期概不受理)。
(四)網路報名網址http://www.exam.ccu.edu.tw/選擇「數位學習專班」→「報名作業」項下點選「網路報名」。
(五)報名注意事項:
1.考生輸入報名表上之電話號碼、通訊地址(請輸入98年2月底前掛號函件可收件地址)應清楚無誤,以免因無法連絡或投遞而權益受損。
2.國外學歷請輸入學校英文名稱,並須註明所屬國家及地區,例:Harvard Univ. (MA, USA)。
3.考生於完成報名資料輸入及報名資料確認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班別。
4.報名手續完成係指報名費繳費入帳完成、完成網路報名作業及於報名期限內寄出(郵戳為憑)或送達指定繳交資料後,三者均齊備始完成報名作業,若有任一項目未完成,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5.已「完成報名費繳費」而「網路報名未成功」或「指定繳交資料」未於報名期限內或逾期寄出(或送達)者,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如欲申請退費,須於97年12月16日前(郵戳為憑)填寫簡章附表四「退費申請表」申請退費(扣除作業處理費貳佰元整),逾期恕不受理。
6.各班報名人數未達該班招生名額得不辦理招生。
(六)網路報名若遇任何問題,請於報名期間內上午9時至下午9時(97年11月24日至下午5時止)電洽:(05)2720411轉11107或11108。
七、繳交表件:
(一)指定繳交資料。(「服務年資證明書」可使用簡章所附之格式)
(二)報考資格之學、經歷證件:免繳。
報考生報考資格(含學歷(力)、經歷(含年資))之認定,以網路上輸入資料為依據,所有證件(除指定繳交資料外),均於錄取後才驗證。驗證時應繳交之資料證件請詳閱本簡章十四、(二)。
(三)持國外學歷報考者,須填具國外學歷切結書(請使用本簡章附表五),於97年11月24日前連同國外歷證書影本先行傳真至本校教務處招生組後,再將國外學歷切結書正本連同指定繳交資料一併寄交;傳真電話:(05)2721481。
(四)報考生無論錄取與否,所繳交之各種文件資料,由各班留存備查,概不退還。
八、裝寄表件:
(一)完成網路報名後請依系統指示,列印「指定繳交資料專用信封」封面(或利用報名狀態查詢功能列印),貼於自備之信封(或紙箱)上。
(二)請依簡章各班指定繳交資料所列項目,依序整理夾妥裝入「指定繳交資料專用信封」內寄出。
(三)「指定繳交資料」掛號郵寄日期:97年11月20日至97年11月24日(以郵戳為憑)。
※逾期寄件者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所寄資料原件寄還,由本校通知辦理退費事宜。
※如以民間快遞業務(如宅急便、宅配通...)寄送或自行送件者,請於報名日期最後一日(11月24日)下午5時以前送達本校教務處招生組辦公室,逾期恕不收件,所寄資料現場退還遞送者,由本校通知辦理退費事宜。
(四)各班報名人數未達該班招生名額得不辦理招生,指定繳交資料及報名費退還考生。
(五)網路報名表無須下載寄回,亦不須附相片。
九、甄試作業:
(一)甄試分初試(審查)及複試(含筆試及口試)二階段進行。
(二)甄試程序:
1.各班招生委員會就考生繳交之資料證件進行審查,再依審查成績高低決定參加複試考生名單。
2.初試(審查)成績通知單於97年12月11日寄出,同時以掛號專函通知參加複試考生依指定時間、地點至各班參加複試。
◎參加複試考生名單於97年12月12日網路公告,網址:http://www.exam.ccu.edu.tw/「數位學習專班」→「重要公告」項下點選
「參加複試考生名單」。
(三)複試(含筆試及口試):
1.日期:97年12月20日至97年12月21日(確切日期以各班正式通知為準)。
2.地點:各班指定之筆試及口試地點。
3.通過初試考生接獲複試通知後,依規定日期應試時,應攜帶「複試通知」及「國民身分證」正本(或以有效期限內之護照或居留證或駕照或附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正本代替),以備查驗,其餘證件概不受理。若經發現身分與報名資料不符,則不准應試,考生不得有任何異議。
4.考生除必要之書寫文具外,不得攜帶書籍、具有儲存程式功能之計算器、具有通訊、記憶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物品入場,違者該科不予計分;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須事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使用。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5分,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考生攜帶之計算器,以具有+、-、×、÷、﹪、√、M、三角函數、對數、指數等功能(不具儲存程式功能Non-Programmable)者為限。
十、成績計算方式:
(一)初試(審查)成績:
依各項目原得分按其佔總成績比例計算(成績核算過程中,小數不予去除)後所得之和(取至小數第二位,小數第三位以後四捨五入),或依原得分按其佔總成績比例計算(取至小數第二位,小數第三位以後四捨五入)。
(二)複試(含筆試及口試)成績:
1.筆試科目成績:各科原得分按其佔總成績比例計算(成績核計過程小數不予去除)。
2.口試成績:依原得分按其佔總成績比例計算(成績核計過程小數不予去除)。
3.前列成績之和即為複試成績,取至小數第二位,小數第三位以後四捨五入。
(三)總成績:初試(審查)成績與複試(含筆試及口試)成績之和。
十一、錄取:
(一)本校招生委員會應於放榜前審定各班最低錄取標準,考生成績達錄取標準以上,在招生名額內為正取生,其餘為備取生。
(二)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不足額錄取。
(三)正取生放棄錄取資格,其缺額得以備取生遞補到原核定招生名額數為止;正取生或備取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相同時,則依簡章規定同分參酌方式決定錄取順序;若經同分參酌後仍同名次,則增額錄取並報教育部核備。
(四)考生如有任何一科零分(缺考以零分計)或不予計分,即使總成績達到最低錄取標準,亦不予錄取。
(五)備取生遞補作業之最後截止日期為98年1月23日。
(六)應屆畢業研究生重行報考本班而錄取者,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規定,不得申請緩徵。
十二、榜示:
(一)榜示日期:預定97年12月26日。
(二)公布方式:
1.公告於本校行政大樓教務處公告欄。
2.本校招生系統網址http://www.exam.ccu.edu.tw/「數位學習專班」→「重要公告」項下點選「錄取榜單」。
(三)考生之成績通知單一律以平信寄發,並請自行妥善保存,遺失不得申請補發或要求任何證明。
(四)考生可依網路報名時自行設定之密碼上網查詢初(或複)試成績,查詢網址http://www.exam.ccu.edu.tw/「數位學習專班」→「其他服務」項下點選「初(或複)試成績查詢」。
(五)正取生錄取報到書函以掛號專函通知,若於98年1月2日前仍未收到者,應向教務處招生組申請補發,未依上述方式辦理而逾報到期限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六)備取生錄取報到書函於正取生報到截止日(98年1月8日)後,由各班依遞補順序以掛號專函通知,備取生應自正取生報到截止日後留意郵件接收及保持通訊管
道之暢通,或主動與報考各班連繫,以免影響遞補權益。備取生遞補作業之最後截止日為98年1月23日。
(七)不受理電話查榜。
十三、筆試成績複查辦法:
(一)請填妥簡章附表三「成績複查申請暨查覆表」,連同成績通知單正本(或網路下載之成績單)及複查費每科50元之郵政匯票(受款人為:國立中正大學),並貼妥回郵郵資,於98年1月2日前(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寄至:62102嘉義縣民雄鄉大學路168號「國立中正大學招生委員會」辦理。
(二)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複查成績以複查筆試考卷卷面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不得要求察看或影印試卷,亦不得申請重新閱卷及複查閱卷標準。
(三)複查結果若因增減分數而錄取情形有異動者,考生不得提出異議。
(四)資料審查及口試成績不受理複查。
十四、驗證、報到:本人親自辦理。
(一)正取生應於98年1月8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4時30分持正取生錄取報到書函至各班辦理驗證、報到。
(二)錄取生(含正、備取生)驗證時,應持以下與報名表上所載報考資格及學經歷(含年資)相符之資料證件辦理:
1.錄取報到書函(驗畢發還供錄取生辦理緩徵或助學貸款用,請妥善保管)。
2.國民身分證正本。
3.學歷證書正本:須依報考時所填載符合報考資格之學歷為準。
(1)以國內大專校院畢業得有學士學位資格報考之錄取生:繳驗畢業證書正本。
(2)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之錄取生:繳驗相關證明文件正本(請參閱本簡章附錄一「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相關規定)。
(3)以國外學歷資格報考之錄取生,須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繳驗以下證明文件:
A.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中、英文以外之語言,應加附認證之中文或英文譯本)
B.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應涵蓋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但報考人如係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本項資料。
(4)香港各校院學生錄取後,應繳驗經教育部驗印之正式畢業證書正本。
4.服務證明書:由現職服務機構開具報考日前二星期內(97年11月6日後)之證明文件正本。證明書內容須載有錄取生之服務機關名稱、部門、姓名、身分證號碼、出生年月日、職稱及服務年資起訖,並加蓋服務機關及首長印信。(可使用本簡章附表二「服務證明書」)。如現職「服務證明書」所載之年資未達報考資格規定之年資,須另繳驗報名時所列任一曾任職機構開具之服務證明書正本,以達院系所要求之服務年資規定。
(三)正取生未依規定時間內辦理驗證、報到者,取消錄取資格,其缺額由各班依序通知備取生遞補。
(四)遞補之備取生須於錄取報到書函指定期限內至各班辦理驗證、報到,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其缺額由各班依序通知備取生遞補;備取生遞補作業之最後截止日為98年1月23日。
(五)錄取生驗證、報到時尚未能取得符合報考資格之學歷證件者,應填具切結書,於切結期限內補繳,逾期仍未補繳者,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其缺額由備取生遞補。
(六)錄取生所繳學經歷證明文件,如有假借、冒用、偽造、變造或考試舞弊等情事,在錄取後未註冊前查覺者,取消其錄取資格;註冊入學後查覺者,即開除學籍,並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始查覺者,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並公告撤銷畢業資格。
十五、註冊、入學:
(一)錄取生之繳費通知單、註冊入學等相關須知於報到時發給。
(二)錄取生於報到後,仍應依規定辦理繳費、選課完成註冊、入學手續,否則其名額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三)各班若因錄取生註冊人數不足,無法開班時,則錄取生之入學資格自動喪失,其所繳註冊費用全數退還(報名費不退還),錄取生不得有任何異議。
(四)正取生錄取後因重病或應徵服兵役未能依規定時間註冊入學時,得檢具區域級醫院以上出具之證明或入營服役通知書(或在營服役證明書),向教務處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毋須繳納任何費用。其因重病保留入學資格以一學年為限;其應徵服兵役者,俟服役期滿,得檢具退伍令,申請入學。
(五)現役軍人(包括職業軍人、在營預官、常備兵)、現在軍事機關服務人員、軍事校院及警察大學應屆畢業生、警政人員、師範校院或教育院系之公費實習生等各種特殊身分人員,能否報考及入學就讀,應由考生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惟現役職業軍人經報考並獲錄取,不得以在營服役為由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六)備取生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七)錄取生入學後之修業規定及學籍須遵守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
(八)本專班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教學。
(九)本專班之學位論文應依學位授予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專班所授予之學位,畢業證書應附記遠距教學之授課方式。
(十一)學分抵免:學生前曾修習之數位學習課程,經教育部課程認證通過者,若本專班開設相同之數位或實體課程,於認證有效期限內,所修學分得依本校學則或相關規定酌予抵免。
(十二)各班每學年度之學分費隨各學年度新生收費標準調整收費。
(十三)依本校96年5月28日第88次教務會議決議:碩士在職專班得依本校「學生修習教育學程甄選辦法」申請甄選教育學程。(教育學程不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教學)
(十四)錄取生如有其他入學考試舞弊情事,經有關學校查證屬實,或判刑確定者,取消入學資格。
十六、考生申訴辦法:
(一)本校為確保各項入學考試考生之權益,有效處理招生申訴事件,特於招生委員會下設置「招生申訴處理小組」。
(二)考生對於本校招生之申訴案,須於事實發生或與招生相關之公文送達七天內由考生本人以正式書面具名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其他方式或逾期提出申請者均不受理。
十七、本簡章其他未盡事宜以本校招生委員會之決議為準。
附錄一
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
教育部95年12月28日台參字第0950191616C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三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在學士班肄業,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離校或休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者。
二、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一年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者。
三、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含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者。
四、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辦理。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者: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二、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曾從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第五條 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修業年限少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之國外同等學校畢業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但大學得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辦理。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標準所稱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附具歷年成績單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截止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錄二
國立中正大學入學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90年12月27日91學年度第3次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1年4月18日91學年度第6次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7年9月23日98學年度第1次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考生應予充分配合,否則按其情節輕重依本辦法議處。
三、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開始時間入場。遲到逾二十分鐘者,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者,四十分鐘內不得離場,強行入場或離場者,取消考試資格。
四、考生每節應攜帶准考證入場應試,違者如經監試委員查核確係考生本人無誤者,先准予應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前仍未送達或未依規定申請補發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五、考生每節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或以有效期限內之護照或居留證或駕照或附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正本代替)入場,俾供監試委員查核身分,違者一律不准應試;如考生表示至當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前可送達試場補驗身分者,先准予應試;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六、考生不得請他人頂替代考或持偽造、變造之證件應試,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七、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座位號碼入座。考生在開始作答前,應確實檢查試卷、座位與准考證三者之號碼是否相同,如有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委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坐錯座位或錯用試卷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八、考生須遵循監試委員的指示,配合核對身分證件與考生資料表之資料是否一致。監試委員得請考生配合簽名,考生不得拒絕亦不得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九、考生試卷限用黑色或藍色筆書寫,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考生亦應在規定作答區內作答,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十、考生作答時應保持試卷清潔與完整。在試卷上顯示自己身分、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或無故污損破壞試卷及卷面條碼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一、考生除必用之書寫文具外,不得攜帶書籍、具有儲存程式功能之計算器、具有通訊、記憶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物品入場;計時器之鬧鈴功能須關閉;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須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使用。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二、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委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十三、考生不得有夾帶、抄襲、傳遞、交換試卷、以自誦或暗號示人答案或故意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等舞弊情事,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四、考生不得左顧右盼、相互交談、意圖窺視或抄襲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經勸告不聽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五、考生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再加扣其成績三分;情節重大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六、考生應於考試離場前將試卷、試題併交監試委員驗收,不得攜出試場外,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七、考生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前提早離場,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高聲喧譁或宣讀答案,經勸止不聽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八、本辦法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該科試卷成績分別至零分為限。
十九、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考生權益之事項,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提請招生委員會討論,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二十、本辦法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